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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眠河综合整治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龙眠河综合整治区域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6

一、公房的拆迁补偿

1、拆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区等公房的,拆迁人给予1300元/m2的货币补偿。

2、行政、事业单位和社区重建所需的建设用地,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划拨土地。

3、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土地,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4、租赁居住的按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补偿安置:(1)产权人组织房源供原承租人继续承租,并签订租赁协议;(2)和原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由租赁人给予承租人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为300元/m2,按租赁面积一次性支付给承租人。

租赁经营的由租赁人负责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协议,并解决与之相关的事宜。拆迁人支付承租人下列款项:(1)经营用房的室内装璜评估价款。(2)以实际营业面积按100元/m2的标准计算停产停业补助费。(3)搬迁补助费4元/m2

5、单位办公用房和商业用房的室内外装璜不列入评估和补偿范围。

二、居民私房的拆迁补偿

(一)为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本次居民私房拆迁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实行产权置换。

(二)被拆迁人自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宜政秘[2008]70号文件批准的《桐城市规划区房屋基准价格》(见附表),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三)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的,原则上按照被拆迁房建筑面积与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1:1的比例与提供的回迁安置房面积就近高套进行置换(拆一还一)。对拆迁建筑面积小于安置房建筑面积的被拆迁人,10㎡(含)以内的按回迁房安置价1755~1835元/㎡购买回迁房进行置换;大于10㎡以上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购买。回迁房与被拆迁房同等面积部分找补建筑结构新旧差价控制在100元以内。被拆迁人原则上按每户置换一套回迁安置房。如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回迁安置房最大户型面积以上的,可以选择多套回迁安置房,也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

(四)对被拆迁人房屋拥有合法产权,民政部门确认为“低保户”和房产部门确认为“住房特殊困难户”的被拆迁人,按实际人口、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3㎡,又无其他住房的被拆迁人,原则上采取产权置换方式安置。提供不低于人均13㎡建筑面积的房屋作为安置房。该套安置房面积在人均13㎡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找补房屋结构、新旧差价,超过人均13㎡建筑面积的部分,10㎡以内由被拆迁人按照附表所列的价格购买,大于10㎡部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销售价购买。如实在无能力支付购房款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也可依据相关政策,通过进入廉租房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对檐口高度低于2.2米以下的庇屋搭盖,层高低于2.2米以下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只按重置价给予评估补偿不作产权置换。

(六)新建小区未出售的房产按房地产基准价格予以货币化补偿。

(七)回迁房的地点、价格:

1、安置点的位置和安置区域:

1号安置点的位置

河西点位置:党校大门前。

河东点位置:长生居委会团结、大院村民组、建安花园东北侧。

2号安置点位置:龙眠中路(阿里巴巴歌城)北侧、东大街保护区南侧。

3号安置点位置:健康路以北,红星路菜市场西侧(政府七十套宿舍及附近)

4号安置点位置:老交通局附近。

5号安置点位置:新建的实验中学西侧,太阳城明珠广场斜对面。

位于龙眠中路、文城东路、党校、龙眠河西侧之间区域的拆迁户可在1号、2号、3号、4号5号安置点选择安置。其他拆迁户在原住宅所在区域内安置。

2、回迁安置房价格:

1号安置(河东)点1755元/m2

1号安置(河西)点1835元/m2

2号安置点1835元/m2                3号安置点1835元/m2 

4号安置点1835元/m2         5号安置点1835元/m2

(八)回迁安置房楼号的选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执房地产证明等文件和钥匙到拆迁指挥部予以登记,交钥匙后由指挥部派人现场验收,并发放封房证,根据封房证的顺序号选定楼号,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将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移送负责房地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同一产权人换发的回迁房屋的房地产权与注销的产权证性质一致。用货币化补偿款购买的住宅房屋和产权置换的住宅房屋,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免缴相关税费。

(九)商业用房的认定与补偿:

认定:

1、房地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土地使用用途是商业的,认定为商业用房。

2、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照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即视为改变后房屋用途确认(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签发日期为准)。

3、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中原登记为住宅房屋,虽实际用途为商业但未到规划、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不予认定为商业用房,但在拆迁登记调查日前已累计营业二周年以上(含二年),其工商、税收登记证齐全,营业执照登记地点、实际营业地点与被拆迁房屋地点相一致,考虑到其确实作商业使用,且税收及工商管理费依法交纳的,对其实际商业面积部分在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金额。

增加补偿金额=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额×实际营业月数×2%(注:增加补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按住宅房屋评估补偿额)

补偿:

1、综合整治区域内商业用房的拆迁,可以选择货币化补偿或选择拆迁人提供的同类土地级别的小区内商业用房进行产权置换。

2、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商业用房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宜政秘[2008]70号文件批准的《桐城市规划区房屋基准价格》(见附表),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3商业用房实际营业面积部分,工业企业生产车间面积部分,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为100元/㎡。搬迁补助费4元/㎡。

(十)奖励及过渡办法:

①拆迁过渡期自被拆迁人交钥匙到发放回迁安置房钥匙止,给予每人每月70元的过渡费(按常住人口数);或以4元/㎡的标准按拆迁面积补助过渡费(最高不超过500元/月·户);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

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当日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100元,逐日递减5元,第20日搬迁的,奖励5元/㎡。搬家补助费4元/㎡(选择回迁安置时享受两次)。

三、对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的认定。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房屋产权证明标注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未标明用途的,由指挥部组织建设、国土等部门进行联合认证。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及房产,可选择按原成交价或评估价予以补偿。

四、超过拆迁期限,经裁决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启动强拆程序。

五、本方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桐城市龙眠河综合整治指挥部

                                                                                                                                                       2008年8月29日

 

龙眠河综合整治区域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方案

 

一、本次拆迁采取货币化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被拆迁户可以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回迁安置房楼号的选认: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执集体土地证等手续和钥匙到拆迁指挥部予以登记,交钥匙后由指挥部派人现场验收,并发放封房证,根据封房证的顺序号选定楼号,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对持集体土地证被拆迁户,拆迁补偿标准按市物价局、市建设局每年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集体土地证拆迁安置必须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安置、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安置一律纳入统建房,实行集中安置。拆迁户安置房所涉及的政府部门的行政规费全免;被拆迁户只承担回迁安置房土地使用证的工本费;回迁安置房室内水电应按设计配套齐全,室外由政府配套;回迁安置房的安置价定为480元/平方米(均价),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低于安置房价的,由被拆迁户补足。

五、持集体证被拆迁户每户按常住人口人均房屋建筑面积40平方米实行产权调换(1户1人的按80平方米住宅房进行安置)每户常住人口人均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屋评估价予以补偿,对其中应享受而未享受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建筑成本价扣除安置价予以补偿;拆迁面积小于安置房面积的超出部分在结算时,按回迁安置房的安置价予以结算;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建筑成本价(含室内配套)购回安置房。

六、持集体土地证被拆迁户,实行小区门面房安置,即每户安排一间门面房(以该文件实施之日起现有户数计算),面积在35~40平方米左右;不选择门面房安置的,可按门面房面积的3倍选择安置房。

对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但不能提供该村民组土地二轮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有效证明文件的被拆迁户,在安置时不享受门面安置,只给予住宅安置。

七、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被拆迁户,选择货币化补偿的,面积在人均40m2以内的,按房屋评估价的两倍给予补偿。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2、抢建、抢栽、抢种等;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奖励及过渡办法:

①拆迁过渡期自被拆迁人交钥匙到发放回迁安置房钥匙止,给予每人每月70元的过渡费(按常住人口数);或以4元/㎡的标准按拆迁面积补助过渡费(最高不超过500元/月·户);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

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当日交钥匙的,每平方米奖100元,逐日递减5元,第20日搬迁的,奖励5元/㎡。搬家补助费4元/㎡(选择回迁安置时享受两次)。

十、本方案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桐城市龙眠河综合整治指挥部

                           20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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